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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民三庭庭长李剑,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发布会上热体艺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名称为“利用基因组测序诊断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性”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系使用孕妇生物样品(如孕妇血浆等),通过大规模并行基因组测序诊断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性,申请人为香港某大学,申请日为2008年7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7月23日,公开日为2010年9月29日。2020年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维持其原审查部门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香港某大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香港某大学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面对所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非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性的研究方向,仅依据尚不成熟的想法或者研究方向,即认定现有技术给出具体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而且热体艺术,如果某一技术在申请日前尚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对于该阶段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由于可借鉴的现有技术信息很少,不确定性更多,对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缺乏成熟的认识,需要其自身进行更多的独立摸索、思考和尝试,在此过程中,对于其所作出的智力贡献是否属于创造性劳动,亦应结合申请日前的技术发展状况和发展进程予以综合考量。本案中,对比文件3虽然给出了孕育21三体胎儿的孕妇血浆中游离胎儿DNA水平与正常样本存在显著差异的技术启示,但由于在本申请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是孕妇母体血浆中游离胎儿DNA的情况非常复杂,孕妇血浆中胎儿各号染色体之间的DNA片段数量是否具有对应关系、胎儿各号染色体的DNA片段数量与胎儿细胞中的同号染色体数量是否具有定量关系等,均存在许多未知的事实,因此,对比文件3尚未给出充分的技术启示,足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在孕妇母体血浆中适用与对比文件1实质相同的检测方法检测胎儿染色体的非整倍性,并最终能够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故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本案是有力保护涉生物医药等民生领域创新成果、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进一步明确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认定的司法裁判标准,促进专利授权确权行政审查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热体艺术,树立促进创新药物、医疗设备等成果转化为临床应用的价值导向,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有利于激发科学家等各类研究主体创新创造动力。

加某大学董事会系名称为“二芳基乙内酰脲化合物”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上海复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76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加某大学董事会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撤销被诉决定。上海复某公司、加某大学董事会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权人提交与涉案专利实验方法相同的补充实验数据,用以证明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公开的技术效果,且该技术效果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更为优越,以此补充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该证明目的具有合理性。同时,基于补充实验数据证明目的及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并非用于弥补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故应当予以允许。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天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上海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和佛山市蓝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天某公司的名称为线性锂电池充电器、登记号为BS.16500xxxx的布图设计(以下简称本布图设计)非常相似,完全复制天某公司本布图设计的全部及三个独创点,被诉侵权芯片侵害了本布图设计专有权。国某公司制造被诉侵权芯片后,蓝某公司进行封装并对外销售,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给天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停止复制和销售侵害天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产品;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连带赔偿天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一审法院判令国某公司停止侵权,驳回天某公司对蓝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天某公司、国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国某公司提供的在先设计与其被诉侵权芯片在元器件的布局、布线连接上的差异均大于被诉侵权芯片与本布图设计之间的差异,被诉侵权芯片对本布图设计独创点一、二、三指向区域进行了复制,应认定国某公司复制本布图设计的行为构成侵权。芯片在封装前后应属彼此独立的上、下游产品。封装企业完成封装属于对上游产品的商业利用,只要封装企业对晶圆生产提出的参数要求仅指向功能而不指定特定的布图设计,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当然认定封装企业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晶圆布图设计的权利状况。布图设计专有权人针对将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物品善意投入商业利用的行为人提起诉讼,应视为向该善意行为人发送了侵权通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该善意行为人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等技术;所涉产品销售给前者指定的经销商;后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经销则应赔偿前者2000万元;双方均应对本项目技术保密,否则按前述约定进行赔偿。后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交付了技术成果。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于2006年据此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及生产批件。2010年,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将香菇多糖技术以1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前述药品生产企业变更为该案外人。该案外人网站2014年宣传: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年产值将过亿元。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热体艺术,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向案外人转让与前述技术实质性相同的技术,属于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依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判决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赔偿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00万元。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金某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系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包括10个相似设计热体艺术,其中设计10为一包含了动态界面视图的手机正面。上海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某公司)开发并提供名称为“趣某某”输入法软件的iphone手机和安卓系统手机下载版本。金某公司认为,上述输入法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萌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金某公司涉案专利权,应承相应侵权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萌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萌某公司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决萌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金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萌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专利视图显示的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本案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通过程序语言固化于软件中,该软件安装于金某公司提供的手机中。本案在进行比对时,主要考察图形用户界面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对于涉及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比对,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既要考虑基础界面的整体样式及其整体或细节的全部动态变化过程,又要结合具体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考虑各个界面、各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程度。经对比,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设计10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采用与制造实质相同的方式,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用于产品上,即可认定为实施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虽然涉及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但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以及用户等的行为仅系为图形用户界面实施提供环境或条件热体艺术,而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可呈现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供用户下载,必然会导致被诉侵权界面在手机上呈现,使得涉案专利被实施,该行为与侵犯专利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即萌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userinterface,GUI)体现了设计者的创新活动,其专利申请和授权也反映了该领域产业发展需求,依法加强保护对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判决明确了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对专利权的严格保护及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激励,对维护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良好生态和促进工业设计领域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原告深圳市智某技术有限公司系一家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业务为大数据智能挖掘技术应用与移动互联网客户端开发,主要产品有“天某”手机APP,采用其自主开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进行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智能摘要等,为企业提供“商业情报收集”和“舆情检测跟踪”服务。被告也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其开发的“学某某”APP采用了与原告实质性相同的智能检索算法,为用户推荐全面、快速、清晰分类的兴趣学习课程推荐信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智能检索算法本质是一种算法推荐,原告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涉案算法可提供更为精准的检索信息,为原告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算法核心为模型的选择优化以及模型之间排除相互妨碍,达到最佳的制动效果,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相关技术信息符合认定为商业秘密法定条件。两家公司的研发团队成员有重合,被告对搜索算法构成实质性相同没有提出合理抗辩理由。被告“学某某”APP中使用的被诉侵权搜索算法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搜索算法构成实质相同,且其有渠道、有机会获得原告的案涉商业秘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下架侵权APP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算力、算法、大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其中算法作为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基础,是开发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大数据不断地测试获得的劳动成果,其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本案的审理,有利于此类纠纷裁判路径的统一,为审慎探索新型知识产权权益保障之路提供有益参考。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以下统称吉某方)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威某方)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2018年,吉某方发现威某方两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专利,且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吉某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1亿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温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其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700万元。吉某方、威某温州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通过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威某方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全部涉案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二审判决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除非获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专利;将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吉某方;以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员工以及关联公司、相关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元。为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如威某方违反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处分12件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等。判决作出后,威某方按时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金钱给付义务被统一纳入破产重整程序处理。

本案是有力打击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整体判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余元,创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还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通过细化责任承担方式,推动知识产权审判理念更新和裁判规则创新。本案裁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制裁不正当竞争的坚定决心热体艺术,有利于营造尊重原创、公平竞争、保护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

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主张某策略游戏软件的源代码为其技术秘密。曹某某、王某某均系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的前员工,曹某某曾担任该公司业务线某技术中台运营维护负责人热体艺术,王某某曾担任该某技术中台的负责人,该二人在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任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了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王某某于2019年12月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离职,并于2020年6月成立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经营业务完全相同的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曹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向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提出离职申请。2020年7月2日,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曹某某向北京某甲科技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前一周,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内部网络安全例行巡查中发现,曹某某在提出离职申请前的一个多月时间内,未经公司许可私自下载游戏项目源代码带离公司经营场所,并存放至一台并非公司为其配备的苹果电脑中。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曹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实施窃取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是受王某某的教唆、引诱、帮助,曹某某用于购买存放技术秘密之电脑的资金系来自王某某的微信转账,而该苹果电脑的购置发票上显示的购买单位是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北京某甲科技公司认为,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共同侵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诉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连带赔偿因侵犯技术秘密给北京某甲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283000元以及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16760元。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对三被诉侵权人指称的被诉侵权行为均不成立,判决驳回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判断有合法渠道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仅孤立地看被诉侵权人此前有无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权限和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是否对应法律明文列举的手段类型热体艺术,而应当综合审查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意图及其获取商业秘密后实施的行为,判断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失去对该商业秘密的有效控制。曹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将承载有涉案技术秘密源代码的办公电脑带离公司办公场所并带回其个人家中的做法违反保密约定。结合王某某和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曹某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也违背其与北京某甲科技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中作出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承诺,其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明显难谓正当,而其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涉案技术秘密所涉源代码脱离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有效控制以及被披露和被他人使用的重大商业风险,故其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可归责性。王某某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属于个人行为,也属于代表北京某乙科技公司法人意志的职务行为。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在本案中共同实施了侵害北京某甲科技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等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曹某某、王某某、北京某乙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北京某甲科技公司就涉案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所享有的技术秘密。本案二审宣判后,涉案各被诉侵权人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并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完成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的签署,且将签字及加盖公司公章的承诺书提交给北京某甲科技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审理,综合考虑涉案各被诉侵权人的有关行为事实和情节,依法认定涉案未经许可将单位技术秘密私自拷贝并带离单位经营场所的行为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且一并厘清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能简单以“履行职务行为”为由被公司行为所吸收,进而基于切实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等考虑因素热体艺术,在生效判决中一并明确侵权人应履行的非金钱给付义务以及如不履行所要承担的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坚决打击和震慑各类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

程福波指出,总部是集团公司的“大脑”和“中枢”,是集团公司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第一公里”,是引领和推动各单位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总参谋部”,地位特殊、责任重大、作用关键。新时代新征程,总部必须承担起“第一方阵”的职责使命。总部各部门、全体总部员工要强化大局意识,深刻认识到本次总部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扎实有效的改革成果,更好地保证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热体艺术,更好地用先进的理念、方法、标准加强总部能力建设,更好地顺应基层单位对总部的更高期待。

程福波强调,本次总部机构改革坚持突出战略引领、客户导向、问题导向、精干高效,坚持稳中求进,围绕职能转变、机构调整、机制优化、队伍建设“四位一体”全面深化改革热体艺术,加快推动总部由职能管理向流程管理转型,构建战略引领、价值创造、资源配置、风险管控、协同服务的总部管理体系,打造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新型坚强总部。

他还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做改革的支持者、参与者、推动者。要平稳有序推进总部机构改革,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确保改革进程中各项责任不缺位、工作不断档,实现无缝衔接。要全面推进流程管理,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数字化,提高总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中航工业党组书记、董事长周新民强调,中航工业总部机构改革是一场系统性的自我革命,核心是做实总部,深入推进“去机关化”,强化服务基层意识、着力促进价值创造。通过厘清职责界面,构建科学责任体系;遵循过程方法,优化部门内设机构;瞄准功能定位,合理匹配部门编制;突出作用发挥热体艺术,科学设置相关岗位,依据人随事走、人岗相适等原则进行人员配置,有力支撑了集团公司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东风汽车党委副书记刘艳红宣布公司党委干部任免决定:杨彦鼎兼任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品牌管理部)总经理,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品牌管理部)总经理;张俊兼任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张雁军任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企划与项目管理部副总经理;徐斌任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部(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毛志军任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副总经理,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副总经理;崔志锋任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副总经理,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副总经理。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杨青表示,此次组织机构调整,是公司适应新能源时代竞争态势、打赢新能源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必然要求。自1999年构建起集团公司、事业板块、专业厂子公司的三层次管理体制以来,公司总部职能变化不大,但市场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细分市场已从蓝海变为红海,我们面临的不再是谁能率先“抢山头”的问题,而是打不打得赢的问题。市场形势变了、竞争态势变了,我们的战斗队形就要变,我们的组织机构就应有相应调整。

当今新能源时代车企之间的竞争,不仅是科技创新之争,更是组织效率之争。灵活的体制机制、充足的资源投入、强大的体系能力,都是决定竞争胜负的关键。东风汽车方面提到,新的总部组织机构面向市场,强化运营统筹热体艺术,职能清晰、扁平高效,将为东风汽车“三个跃迁,一个向新”的五年奋斗目标、以及2025年经营目标的达成,提供更强有力的作战队形。

🆔(撰稿:邵娇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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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玛义🙇LV6六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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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社传播内容认知全国重点实验室亮相中国新媒体技术展⏩
      2025/01/08   来自铜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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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会祥LV8大学四年级
      3楼
      2024年越南GDP增长约7.09%☜
      2025/01/08   来自平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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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乔心彬🏂LV1幼儿园
      4楼
      斑马也是马,为什么没人骑?😠
      2025/01/08   来自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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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徒希俊LV3大学三年级
      5楼
      南昌“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整改评估报告发布,投八百万建19个公益性追思堂☾
      2025/01/08   来自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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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花竹生♾🏚LV2大学三年级
      6楼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提醒领区留学人员注意遵守美入境规定💿
      2025/01/08   来自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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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胜江LV7大学四年级
      7楼
      黑龙江:“腊八”遇寒潮 6地市最低温降至-38℃🧛
      2025/01/08   来自库尔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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